首頁 > 範文大全 > 規章制度 >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得得9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並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准。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划轉、撤銷或合併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製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划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財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二條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要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製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5、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製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條預算編製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製、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製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於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三十九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4、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使用。

  第四十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佔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6、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範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離任審計。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坪定適用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第二章崗位設置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製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八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條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複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三)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是規定事業單位財政管理原則和財政運行機制,明確事業單位收支範圍及權限的一系列制度。

  (一)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特點

  1、資金來源的多樣性。這是指其資金來源具有多樣性。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這種資金來源的多樣性使得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變得比較複雜。不同性質的資金來源,需要有不同的財務制度加以管理。

  2、管理目的的服務性。這是指財務管理要從財力上支持符合規章制度的管理活動開支,這是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責無旁貸的義務。

  3、管理程序的嚴密性。嚴密性指的是財務管理必須堅決維護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工具。

  4、資金使用的節約性。在財務管理活動中應該節約使用每一筆資金,反對鋪張浪費。

  (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2、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

  3、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三)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

  1、合理編製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2、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

  3、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4、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5、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您正在瀏覽: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網友評論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