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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心的平衡

手機:M版  分類:散文欣賞  編輯:得得9

  內心的平衡

  炎熱的七月,流火的季節,今年更是名不虛傳。因為血壓一直不太穩定,為了避免麻煩,所以我大都蜷縮在家中。除了非辦不可的事情,其他的都是一拖再拖。無所事事之時,倒又想起了在2007年這個季節里所辦理的一個案子。這個案子讓我時時可以回憶起來的原因,是在多年的律師生涯中最特別的對一個案子的參與,我竟然接受了雙方的委託,並且還是各方相安無事……。

  這次是一個殺人案子,兇手是一名剛滿十五周歲的初中二年級男生,被害人是同學校的一名初中三年級男生。案發的原因很簡單,就是兩個學生因瑣事發生糾紛,被害的這名學生耿耿於懷,在下午放學后騎自行車到了校門外回家的路上,攔住對方不讓走,口角幾句,遂即從書包里掏出一把砍刀;對方一看不妙,也遂即從書包里掏出一把匕首。雙方各揮舞兇器刺向對方,倒是拿匕首的這名學生眼明手快,只一刺,便正中對方心窩,結局不用說就是拿砍刀的這名學生當場斃命。

  一看出了人命,在場的學生都嚇呆了。殺人的學生也嚇得軟癱在地上起不來。也不知道是誰報的警,時間不長,警車就呼嘯而至。殺人的學生見到警察,倒清醒了,急忙上前伸出雙手,請求銬住自己,聲明是自己惹的禍。

  因為案件稍微一偵查就很瞭然,於是很快就轉到了檢察院。我就是在這個時候接受了嫌疑人家屬的委託。

  審查了相關材料后,我認為首先要和公訴機關的承辦人對案件的性質進行溝通和協商。理由也很簡單,第一是未成年人;第二既然是未成年人,要說故意殺人,還達不到這個智力水平;第三,這起案件只是學生之間的瑣事所引發的糾紛,還屬於偶然性的。所以,根據全部情況綜合評定,我認為此案定性為涉嫌故意傷害罪最為合適。公訴機關的承辦人認可了我的意見,案子很快就轉到了法院。

  開庭審理那天,天氣炎熱,法官、公訴人、數十位法警以及在下面旁聽的上百名的各方家屬,和我一樣無不是汗流浹背,我拿起材料當扇子扇起來。開庭大約有二十分鐘,法庭的空調好像才反應過來。

  首先是刑事部分,當公訴人發表完公訴意見之後,我作為辯護人講了幾點請求法庭從輕處罰的意見。除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沒有殺人的故意之外,還有具有自首性質的情節請法庭特別考慮。我說的自首性質的情節,公訴人很快就提出反對,稱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情節。我辯稱,根據被告人主動承認是他殺人的事實,主動請求出警民警給他加戴刑具的行為,證明了他具有投案自首性質的情節,當然並不符合法定的自首定義。請注意,因為他是未成年人,憑他的智力不可能知道要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才算自首(本案表象是被動的,因為警察到現場后才投案),但他的思想和行為卻表明了他就是按照這個自首的思路實施的。當然我說的是自首性質的行為,並不是說他真的有自首的行為。

  刑事部分結束,就是民事賠償部分。受害人家屬的賠償要求明顯高於法律規定的範圍和金額,我代理被告人家屬據理力爭。最後法庭進行調解,也沒達成一致意見。

  審理后,沒幾天時間,刑事部分就作出了判決,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害了一條人命,才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受害人家屬接受不了,全家人及親戚二十幾個人跪在法院的大院里進行抗議。法官和法院領導經過幾天的反覆勸解,才算平息下來。民事部分,受害人家屬則在判決前撤回了訴求,決定請律師另行起訴。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判中,辯護人或代理人的身份非常尷尬,替殺人犯辯護,除了和公訴人辯論,還要和受害方家屬辯論,無疑會使受害人家屬產生敵意。雖說我在剛開庭時很謹慎的先說了一句:“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首先對受害方家屬表示慰問,但為被告人辯護,是我的職責,請諒解!”而這句話實際上起的作用並不大,因為法庭審理期間受害人全體家屬無一不是對我怒目而視。可以想象,受害人家屬對判決的結果不服氣,好像順理成章地又遷怒到我的頭上。他們撤回民事賠償的要求另行起訴,就是認為可以請律師來壓過我的代理意見,而使他們可以得到更多的經濟賠償。

  果不其然,接到傳票和受害人家屬的起訴書一看,要求賠償的數額就是增加了,並且在法律程序規定的時間內,很快就開庭了。

  法庭上,受害人家屬的代理人神態嚴肅,振振有詞,一聽就是一位很有經驗的律師。當我問他:“你憑什麼加上了精神撫慰金這一項,並且一下子就要求十萬元?。”

  他回答:“按照現在法學界公認的司法理念,對受害人家屬進行數額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減輕受害人家屬內心的痛苦,才能化解矛盾的延續,才可以增加社會的和諧。”

  “請對方代理人聽清楚了,”我以提請的口氣說道“司法理念不等同於現行法律。司法理念是不斷增加的和改進的,但是只有形成法律條款才可以採用,就是說司法理念在形成法律之前,只是保留在學術討論的狀態,和法律的使用完全是兩回事。”

  我說完這些話,審判長用讚許的目光看着我,說道:“請說出不能要求精神賠償的依據。”

  於是,我就把刑訴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一口氣說了出來,證明由刑事案件帶來的民事訴訟中,不支持精神賠償的法律依據。

  受害人的代理人對我的辯論無話可說,就低下頭翻閱材料,而受害人家屬則是對我更加的怒目而視了。在他們心中,我的刑事辯護,讓殺人兇手只判了有期徒刑十年,遠遠不能相對應兇手的罪行;而現在又極力反對他們提出的增加部分的民事賠償要求,再就是讓他們的代理人一敗塗地,怎不對我仇恨有加?

  開庭臨結束時,審判長說了一句安撫受害人家屬的話:“我本來想偏向你們,可是你們的代理人辯不過人家的代理人,我也沒辦法啊!”

  這句話,無疑是把我推向了前沿,也更讓受害人家屬的代理人無地自容了。

  我為了緩和局面,主動對受害人家屬和他們的代理人提醒了一句:“其實你們想增加賠償,還有一個機會,你們可以和你們的代理人商量,把學校追加為被告。”

  我這句話剛說完,受害人家屬就毫不客氣地立刻反駁我:“你別亂出餿主意,這和學校有啥關係?你還不如明說你是替兇手說話的,哪裡會為我們考慮?”我的話被戧了回來,無奈就甩出了一句“你們認為我是胡說的,可問你們的代理人去,他心裡最清楚。”

  這時幾個法官主動走來把我和他們相隔離,示意我趕快離開……。

  時間不長,這份民事判決就下達了,理所當然的肯定了我的意見。我拿着這份判決,心裡卻是無比的沉重。按說,我代理的官司應該說是勝訴了,可是給受害人家屬卻再次造成了一個無可避免的打擊,他們是怎樣的心情呢?

  然而,在我忐忑不安之時,卻意外地接到了受害人父親的電話。電話中他對我十分的客氣,簡直是恭維了。原來他們去領這次的民事判決書時,見到審判長就打聽我的情況,審判長就如實公正地評價了我。他們就給審判長要了我的電話,回家商議怎麼辦。商議的結果,就是請我代理起訴學校。我問他為何不請原來的那個律師,他說那個律師不認為可以告學校。他們又諮詢了其他律師,都和我的意見相同。我想這個律師應該是為了自己的面子不願認錯吧,因為他原本是應該把學校一塊兒起訴的。

  很奇怪,真是想不到的順利。我代理受害人家屬起訴學校后,學校領導竟主動找法庭調解了,調解的結果是願意承擔賠償責任。

  直到此案的完全結束,我才長舒了一口氣。心裡總算平衡了,要不回想起來,總是有點惴惴不安的感覺。

  2012年7月22日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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