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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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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 標籤:雨中的樹 三項制度

  145.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146.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147.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

  司法解釋對於維護公益致害的損失、誤工損失、醫藥治療費、護理費、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補助費賠償,以及致死前、致殘前受害人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做出了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民法通則》關於人身損害的不足,但仍不足以滿足司法實踐,仍不大量問題無法得到解決,甚至根本沒有涉及與提出。

  3、進入90年代,1991年9月22日(2002-01-01施行)國家出台了《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於尋求解決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做了一次較好的努力。

  第一次全面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中的各項具體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共11項),規定了具體計算辦法。第一次規定了對生命權侵害造成死亡的,死亡補償費。第一次規定了用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方式救濟人身損害。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4、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向前邁進

  1)、1993年2月22日(1993-09-01施行)通過《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產品質量法》第一次立法提出了對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撫恤費的規定,具有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意義。是對賠償喪葬費以外的賠償項目。

  2)、1993年10月31日(1994-01-01施行)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法》第一次從立法上提出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概念,運用精神損害賠償救濟侵害生命權與健康權損害上。但不知什麼原因,本次立法留下了巨大的遺憾,即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計算辦法,因而失去了其操作性。

  3)、1994年5月12日(1995-01-01施行)通過《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這是國家第一次通過立法確立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和辦法,採用了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殘疾與死亡賠償標準依據;以當地民政部門發放生活救濟的標準作為賠償生活費的計算依據,這無疑是立法上邁出的可喜一大步。

  三、相關司法解釋

  1992年5月16日(1992-07-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由於適用範圍的限制,對於推動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影響不大。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進行修訂,對人身損害賠償問題作了大量的修訂,但未能獲得公布。

  2001年1月10日(2001-01-2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基本項目: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共11項,並規定了賠償計算標準與方法。

  第四條 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包括:

  (一)醫療費:指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用。醫療費根據治療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

  醫療費還應當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繼續治療費既可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也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賠償標準。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二)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四)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後,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一併考慮。

  (五)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製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生活費計算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被撫養人七十周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五年。

  (十)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

  (十一)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裡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參照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三人。

  該解釋存在的致命缺點是:1、適用範圍具有較大局限;2、大概是後面還要出台一個解釋,故撫慰金賠償仍停留在死亡補助費的規定上。

  2001年3月8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出台了(2001-03-10施行)《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該司法解釋雖然沒有規定造成受害人殘疾的情形如何賠償精神損害的問題,但這是經過15年的小心翼翼地前進,終於建立起了我國人身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撫慰賠償金賠償制度,這是該司法解釋的一大功績。

  同時不得不指出,此時,我國仍未脫離將死亡賠償、精神賠償屬於精神撫慰,而不是損害賠償的觀點與主張,即此時我國法律仍不承認金錢賠償,而是撫慰,這就導致撫慰的金額幅度被限制在一個低水平上,即俗稱的“意思意思”,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暫時也不能做到、實現:賠償幅度與損害程度相適應的合理水平,自然權利未能得到法律意義上的人身權利保護。由於這一點,屬於精神撫慰,那麼全體親屬均應得到安慰,屬於對死亡的財產賠償,則不可能全體親屬獲得“均沾”,一部分將作為財產在法定條件成就後方可處理,如遺產繼承等,因而引起了很多在受害人親屬在領取撫慰金后從而產生紛爭。

  2003年12月26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3]20號出台了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這部司法解釋中,全面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的新內容,標誌着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向基本完善邁進一大步,真正意義的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建立與完善,將通過《侵權行為法》立法來最終實現,我們期待着這一天的早日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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