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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文:對“輝哥”刑拘事件的諸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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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輝哥”刑拘事件的諸多思考

  陳汶聰

  20日凌晨,張家川縣公安局通過官微稱,“由於楊某散布謠言、煽動群眾遊行,嚴重妨礙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對楊某涉嫌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並依法刑拘”。(9月22日新華網)

  自兩高關於網絡謠言的司法解釋出台以來,各地對網絡謠言可謂重拳出擊,一批批網謠大V紛紛落馬,群眾對此是拍手稱快。眾所周知,捕風捉影、混淆視聽、空穴來風的網絡謠言,嚴重影響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給社會造成了不穩定因素,人們對此是深有感觸深惡痛絕!然而對“輝哥”一案而言,卻是輿論、司法都往一邊倒,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和普遍質疑,其過中原因值得我們深入探究!

  英國哲學家邊沁曾經說過:“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尊重。”按照《刑法》原理的謙抑原則,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範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對“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已有明確規定,所以應該適用行政處罰。

  俗話說:人與人不同,花有幾樣紅。作為一名16歲的未成年人,無論是生理上、心理上、知識上、閱歷上,與成年人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我們不能用成年人的標準來評判他,更不能把他與“大V”等同起來,相提並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章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因此,“刑拘”的處罰是否妥當,值得大家研究研究!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們一以貫之的法治原則。筆者百度了所有網絡,沒能找到“輝哥”的和微博,只有一張模糊的截圖——“試問小縣城的法院×××的工資如何才能投資建起一個幾百萬的TKV”;“看來必須得遊行了,中國的警察怎麼成這樣了?”雖然言詞上有些不妥,但事情究竟是真是假,還要等當地調查后給個說法,才能打消大家心中的疑慮。再說,公民有集會、遊行的權利和自由,我們應該在法定的範圍內容給予尊重。

  最後,在網絡時代的今天,一方面我們要加強青少年對網絡的認識,增強辨別網絡謠言的能力;同時,要加大網絡的監督管理力度,及時刪除不良網絡謠言;此外,要嚴格法律長度,準確把握處罰界限,才能使法律偏廢不亂象,充分發揮法律應有的作用。(四川省沐川縣糧食局陳汶聰;電話:)

  據今日網絡消息,已經改為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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