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談“被”字狀態下的自由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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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談“被”字狀態下的自由與民主
傅伯勇
在當下,一些“被”現象常常發生在我們周圍:如一些捐款,常常是某些人突發奇想,想弄出點動靜來,而捐款者不是出自自願,完全是他人把自己推到了捐款的當口,騎虎難下,只好就坡下驢,自己變成了“被捐款”;如一些決策,當然會議自己參加了,但結果卻不是依照多數人的意見,而是一些領導凌駕於眾人頭上,在擅自做主,只是借會議弄權而已,自己變成了“被決策”;如一些議事,自己本來就有自主權,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偏偏就不能直接介入,要弄個代表,自己變成了“被代表”;如給人畫圈,明明可以另外提名,但是在畫圈之前,就有人暗示,提醒,甚至威脅,還派人現場盯梢,進行“押選”,這樣一來,誰還敢另外提名?這不是強姦民意嗎?如此種種,舉不勝舉。
這是自由嗎?不是;這是民主嗎?也不是。我們夢寐以求的自由與民主,恰恰與我們擦肩而過,遙遙相望。哈耶克給“自由”下過定義:自由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強制在社會中被減至最小可能之限度,或者一個人不受制於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專斷意志而產生的一種狀態。自由意味着,在法律的框架內,按照自己的決定和計劃行事的可能性,“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主動地選擇、主動地負責。而我們常常面臨的又是什麼呢 是一種“被”字狀態:就是一個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受制於另一個人(或者一個集體)強制的不自主狀態,即不是你主動做什麼,而是被人強製做什麼。
這種“被”字狀態下的自由與民主,是弱勢的公民權利在強勢的政府權力面前的生動演繹。公民的自由,依賴着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力的平衡。如果公共權力天然地強大,則公民個人權利就會顯得弱不禁風;如果公共權力得到有效約束,公民個人權利才顯得足夠尊嚴與尊貴。而權力一旦凌駕於法律之上,自然也就凌駕於民眾之上,主宰着公民權利的命運。如果個人權利與公共權力之間缺乏一些調節,個人權利必然就被主宰、被操縱、被侵犯。
自由與民主,永遠是我們的嚮往。匈牙利著名詩人裴多菲在《自由與愛情》的短詩中寫道:“自由,愛情!我要的就是這兩樣。為了愛情,我犧牲我的生命;為了自由,我又將愛情犧牲。”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一個主要追求,也是自由與民主。1945年9月,毛澤東在答路透社記者甘貝爾提問時說:“自由民主的中國”將是這樣的一個國家,它的各級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無記名的選舉產生,並向選舉它的人民負責。它將實現孫中山先生的民族、民權、民生三民主義,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則與羅斯福的四大自由。
當下這些“被自由”、“被民主”的現象,實質上是給真正的自由與民主抹黑,是一種假自由、假民主,這種現象應該杜絕與拋棄,讓真正的自由與民主的旗幟一塵不染地高高飄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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