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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談bt模式

手機:M版  分類:優秀隨筆  編輯:小景

  我談BT模式

  傅伯勇

  現在,在一些項目建設中,我們經常談到一個詞,叫BT模式。何為BT模式,還得從項目融資說起。

  項目融資,就是以項目的名義籌措一年期以上的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目前,它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模式:一、產品支付。產品支付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方式是在項目投產後直接用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而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的一種融資租賃形式。二、設備使用協議。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三、BOT融資。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四、TOT融資。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后,把已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藉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后,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五、PPP融資模式。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PPP模式將是我國公共投資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發展方向。六、PFI融資模式。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七、ABS融資模式。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其中,BOT融資模式又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這就可以看出,BT(建設-轉讓)融資模式,就是BOT融資模式的一種形式。

  BT投資模式的含義又是什麼呢?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BT模式是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BT投資,也是一種“交鑰匙工程”,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後“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也就是墊資為政府建造暫時無力上馬的基礎設施項目,然後再讓政府分期還款,從而獲得利潤。

  黑格爾說:“存在即合理”,也有一定道理。任何東西的出現,都有其特定的原因。BT模式的產生,也是一樣,主要有四個因素:一是隨着改革力度的加強,尤其是中西部發展步伐加快,而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又受到嚴重壓縮,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二是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各環節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三是地方債務地方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存在能力風險和信用危機風險,四是BT模式有零星的法律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建設部〔2003〕30號《關於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建設--經營--轉讓(BOT)、建設—擁有--經營(BOO)、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BT模式的運作,大致是這樣一個情況:一、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註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二、項目竣工后,按照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也有政府將土地作價進行置換,提供給開發商循環式開發)。三、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BT模式具體流程是:一、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二、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三、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四、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照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五、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由此觀之,BT模式有這樣幾個特點:一、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二、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三、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四、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五、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那麼,採用BT模式的優缺點在哪裡?

  優點在於:一、有利於緩解政府的資金壓力,轉變政府職能。BT模式將項目建設職能從政府手中分離出來交由專門的項目公司實施,實現了建設管理的市場化與專業化,提高了建設效率,從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政府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中的職能。二、為企業開闢了新的投資渠道。工程商和開發商們進行BT模式的合作,可以自身通過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為剩餘資本找到投資途徑,改變其投資渠道單一的局面,大大提高了利潤率;企業降低了投資的盲目性,減小了風險,保證其資本的增值。三、改善了基礎設施硬件環境。BT模式使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將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引入基礎設施建設中,能夠優化和改善地區整體環境。四、相對於業主自主招標建設的工程,BT模式更有利於保證工程進度。

  缺點在於:一、BT項目建設費用過大。採用BT方式必須經過確定項目、項目準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合同,移交等階段,涉及政府許可、審批以及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範圍廣,複雜性強,操作的難度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最重要的是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二、BT方式中的融資監管難度大。由於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法律關係的複雜性,而且是一種合同的組合,因此,融資監管難度大。三、BT項目的分包情況嚴重。由於BT方式中政府只與項目總承包人發生直接聯繫,建議由項目企業負責落實,因此,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建設項目的分包將愈顯嚴重。四、BT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在BT項目中,政府雖規定督促和協助投資方建立三級質量保證體系,申請政府質量監督,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產。但是,投資方出於其利益考慮,在BT項目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建設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容易出現豆腐渣工程。五、BT模式,特別容易導致違規操作和腐敗現象。因為政府沒有資金,不得不做讓步,但是在多大程度上讓步,沒有嚴格界定,容易藏污納垢,官商勾結。同時,部分項目管理在政府有關部門內封閉運作,有時甚至出現違反建設程序的操作。在具體項目的建設實施過程中,存在對項目功能與方案審核不力、政企不分、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管理粗放、地方壟斷和地方保護、缺乏競爭,甚至出現“尋租”腐敗等問題。一些地方政府的BT項目,明顯沒有按照已有的招投標和政府特許經營的有關法規和政策辦理。

  由於我國BT模式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確的合同法律保護。同時,在管理上,對項目的投資概算、設計方案的確定,工程質量的檢驗以及財務審計都應從法律上確定政府權力。還要完善BT運行機制,強化政府對BT項目的監督,建立BT應對風險機制,還應考慮引入獨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務。總之,要加大力度地從法律政策、規範操作、監管監督等諸多層面來運行和把控BT模式,讓BT模式真正步上良性發展的正確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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