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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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渠道管理制度
第一條 總則
公司的銷售渠道是指產品從公司的生產領域向消費者領域轉移時所經過的通道,這種轉移需要中間商的介入。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的主要對象為國際銷售渠道的中間環節。
第三條 企業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託,根據協議在一定區域內負責代銷本公司生產的產品的中間商。本公司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給其傭金作為報酬。
第四條 企業代理商與本公司是委託銷售關係,它負責推銷產品,履行銷售業務手續,本身不設倉庫,由顧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貨。
第五條 本公司可同時委託若干個企業代理商,分別在不同的地區推銷商品,本公司也可同時參與某些地區的直銷活動。
第六條 銷售代理商是一種獨立的中間商,受託付責任帶銷本公司的全部產品,不受地區限制,並擁有一定的售價決定權
第七條 銷售代理商是本公司全權獨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時期只能委託一家銷售代理商,並擁有一定的售價決定權
第八條 銷售代理商也實行傭金制,但其傭金一般低於企業代理商。
第九條 寄售商委託進行現貨的代銷業務。根據協議,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產品,銷售後所得貨款扣除傭金以及有關費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條 寄售商一般要自設倉庫或鋪面,便於顧客及時購到現貨,且易於成交。
第十一條 經濟商既無商品所有權,又無現貨,只為買賣雙方提供價格,產品以及一般市場信息,為買賣雙方洽談銷售業務起到媒介作用。
第十二條 經濟商與本公司不簽定合同,不承擔義務,與本公司無固定的聯繫,但在買賣過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從中提取部分傭金,但比較比較低。
第十三條 直銷店需劃出A,B,C,D 四個等級,要求每戶一卡。
第十四條 直銷商店業務拜訪次數規定為:AB級店面每月不得少於5次,C和D級店面每月不得少於2次。
第十五條 所有直銷商店必須執行統一的市場零售價,若經查實,直銷店面的零售價不統一,必須追究業務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直銷商店可以根據營業額可採用給扣制。
第十七條 商品貨物擺放位置必須處於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貨架上貨物規格必須齊全,擺放整齊。
第十八條 要求商店的貨物必須先進先出,業務員隨時清點對方庫存以及出廠日期,以便出現問題及時解決,並以書面形將公司的要求傳達客戶室,如對方庫存過大時,需協商,請主管調回倉庫。
第十九條:商品在銷售運輸以及庫存等環節出現破損,必須當日調換,不允許拖至下月調換。
第二十條:客戶提出的任何意見或建議,業務員必須當面記錄,自己職權範圍內能解決的當即解決,不能解決的上報給公司主管,在3日內答覆客戶。
第二十一條:業務員必須非常熟悉轄區內每家客戶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每逢元旦或聖誕節前夕,業務員應該自己花錢郵寄卡片給客戶。
第二十三條:經銷業務必須由公司經理經營,或由公司指派的業務代表經營,公司內人員具體負責辦理業務。
第二十四條:經銷業務一律實行合同制度,合同文本各分公司統一。
第二十五條:經銷商可劃分為AB兩種:A為大型經銷商(年營業額在20萬美圓以上);B為小型經銷商人(年營業額在20萬美圓以下,10萬美圓以上);10萬美圓以下為批發商,不簽合同。
第二十六條:A級經銷商的經營季節為淡旺季。旺季由於對方需求大,資金占用大,必須按合同按時付款,否則不給供貨;淡季考慮長期經營,可適量按月鋪貨,當月鋪貨當月底必須全數收回貨款(例如:1日發貨,到31日收回;8日發貨,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條:B級經銷商的經營不論淡旺季,一律貨到交款,否則出現的任何貨物損失由經理負責全部賠償。
第二十八條:經銷商在經銷的過程中產生的破損,變質,超過保質期,本公司一律不承擔;如產品質量有問題,本公司給予解決。
第二十九條:每年需要對各級經銷商制定銷售目標,按指標完成情況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幾個經銷商聯合起來進貨不給獎勵。
第三十一條:每年銷售指標必須按照上年完成情況,在原有的基礎上遞增一定的百分點。
第三十二條:公司需協助經銷商開拓市場規劃市場,提供良好的經營策略,原則上要求經銷商按照公司規定價格進行銷售,允許上浮5%,但不作具體規定,經銷商有責任引導零售商執行區域內統一零售價。
第三十三條:經銷商不得跨區域銷售,致使貨物流竄,干擾其他市場,導致價格混亂。若違反,一經發現,第一次停止供貨,第二次取消經銷商資格,第三次沒收銷售獎。
第三十四條:嚴禁經銷商銷售假貨,一經發現,立刻停止業務往,並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五條:在開拓經銷市場時,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隊與經銷商共同打理銷售點后,交經銷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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