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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公司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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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複員軍人培訓期一般為一年;

  (5)轉業幹部適應期最長為2年。

  (6)對於直接引進的特殊人才或高層管理人員,經電力公司批准后,確定初次聘用期限。

  (7)其他人員一般為1---6個月。

  3、初聘人員在聘用期間必須按規定與企業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初聘期滿后,雙方重新確立勞動關係。

  4、初聘期間,聘用人員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其專長及工作需要,分別規定見習程序及培訓方式,並指定專人負責指導。

  5、聘用人員初聘期滿由各用人單位對其道德品質、業務水平、操作技能、遵守規章制度、敬業精神等綜合素質進行考核鑒定(大專以上人員應附實習報告),確認其是否繼續聘用。考核不合格者,發書面通知予以辭退;考核合格者,可按有關程序辦理續聘手續。無論續聘與否均及時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備。

  6、聘用人員在初聘期間違反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的立即予以辭退,由各用人單位即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報備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

  九、續聘合同的管理

  1、對初聘期滿考核合格需續聘的人員,必須先到人事代理機構辦理或續辦人事代理委託手續后,方可與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書》、《聘用協議書》。若不能實行委託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不得聘用。

  2、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所有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聘用協議書》,必須按《勞動法》、《電力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辦理。合同、協議各一式3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人事代理機構執一份。

  3、續聘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期限:

  (1)續聘人員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或項目為期限兩種,一次最長不超過5年。所有聘用人員在同一企業內續簽勞動合同最多不超過2次。

  (2)聘用的應屆大學本科畢業生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2~5年。

  (3)急需聘用的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並具有執業資格或工作能力強的業務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2~3年。

  (4)聘用的應屆大專畢業生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1~3年。

  (5)聘用具有特殊技能的應屆中專、技校畢業生初次續簽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6)聘用社會服務性通用工種人員,均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初次續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7)聘用的複員軍人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1~2年,轉業幹部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2~3年。

  4、續聘合同終止與再次續簽

  (1)所有聘用人員勞動合同期滿后即行終止勞動關係。

  (2)無論何種期限勞動合同,都應按有關規定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及賠償辦法。

  (3)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應依據《勞動法》、《電力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各用人單位可根據當時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聘用員工在合同期內的考核結果,依照擇優的原則,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並經電力公司批准勞動用工計劃后,可再續簽2~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期限由各用人單位自行確定。

  5、《聘用協議書》的簽訂

  (1)各類聘用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時,還必須在《勞動合同書》內明確規定簽訂《聘用協議書》。

  (2)《聘用協議書》主要條款應明確:聘用人員的崗位和聘用期限,聘用期間雙方應履行的主要職責和義務、享有的權益,聘用協議終止條件等,雙方應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簽字生效。

  (3)《聘用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應同時生效,期限一致,其主要條款應相互對應,協調一致,互為補充,要避免互相矛盾的條款和文字。

  (4)聘用人員在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在企業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時,還需簽訂補充聘用協議,作為聘用協議的變更證明。

  (5)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書》時,也應重新簽訂《聘用協議書》。不再重簽勞動合同時,即視為聘用協議到期,自動解聘。

  6、實行人事代理,用人單位與被代理人簽訂的《聘用協議書》,必須由人事代理機構鑒證。

  十、聘用人員的人事代理

  1、根據自治區人事廳人事代理制度的規定,各用人單位委託人才服務機構進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內容有:

  (1)辦理用人單位聘用人員的合同鑒證手續;

  (2)辦理代理人員的人事行政關係、檔案管理業務,接受、保存、調轉其人事關係,負責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傳遞及材料續整;

  (3)為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出具代理人員的公證、結婚、離婚、獨生子女、檔案工資記載、求職升學、出國政審、因私出境護照及需要從檔案材料中出具的各類證明材料;

  (4)辦理聘用人員的工資收入記載、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和考評申報、考試報名等手續;

  (5)接轉代理人員的黨團組織關係;

  (6)代理機構具備條件的,可代委託單位和個人辦理代理人員社會保險業務;

  (7)辦理雙方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

  2、人事代理必須由聘用人員自行委託。人事代理委託人均應與人事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人事代理協議,明確代理對象、代理期限、代理內容,確定代理費用和交納的方式等。代理費用可由用人單位承擔。

  3、根據企業工作性質、聘用期限和被聘用人員自身條件,對聘用人員分別實行全過程人事代理制和階段性人事代理制。

  (1)對企業聘用社會性通用工種人員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或項目為聘用期限的人員,無論初次聘用還是續聘,在聘用期間均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

  (2)對企業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及以內的,在聘用期間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勞動合同期限為連續3年以上的,在聘期滿3年後可根據本人意願,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繼續委託人事代理機構進行人事代理;也可結束人事代理的委託,經電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單位負責辦理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將其納入電力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管理範圍。

  (3)對由電力公司管理、企業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初次續聘期間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經電力公司批准,對再次續聘期限為2年以上的,應由電力公司負責及時辦理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將其納入電力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管理範圍。

  (4)對企業急需聘用的特殊專門人才,在初次續聘期間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再次續聘期限為2年之內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或繼續委託人事代理,或結束人事代理委託,經電力公司批准,按規定程序辦理其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對再次續聘期限為2年以上的,須經電力公司批准,由聘用單位負責辦理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將其納入電力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管理範圍。

  4、各用人單位對擬結束人事代理委託、轉為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的聘用人員必須從嚴掌握,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5、各用人單位每年應及時向人事代理機構統一轉移已形成且需歸檔的聘用人員的各類材料。

  十一、聘用期間的管理

  1、聘用人員由各用人單位負責管理和考核,從簽訂《聘用協議書》、《勞動合同書》之日起對聘用人員實行全過程考核制度,建立業績考核檔案,記錄獎懲情況,每年一小結;合同期滿,做出總體評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業績考核檔案及相關手續有用人單位及時轉入人事代理機構。

  2、各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和《聘用協議書》的有關條款,在對現有機構、崗位設置進行定編、定員、定崗、定責工作基礎上,制定聘任人員任期考核管理辦法。

  3、聘用人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所從事工作的工作標準和崗位職責,忠於企業,保守企業秘密。

  4、用人單位對聘用人員在培訓、使用、獎勵、提拔和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應與本單位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同等對待。

  5、聘用人員在合同期內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情況時,按有關規定從嚴進行處理,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6、根據工作需要,被聘用人員可在用人單位內部調整工作崗位,但不得在公司系統內各用人單位之間直接調遣。在各用人單位之間的流動必須遵循本辦法中“聘用程序”所規定的辦法辦理,並及時到人事代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7、企業對違紀的聘用人員,經勸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聘用人員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享有辭職的權力。

  8、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聘用人員和原用人單位均應按規定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減少因員工離職造成的對企業工作上的損失。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需將其保管和領用的文件、資料及公共財務向原聘用單位有關部門移交,避免因此造成的責任不清或無法追索責任的後果。凡未辦理手續擅自離職者,企業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9、聘用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企業可予以除名或開除。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國家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2)泄露企業機密,影響內部團結,損害企業形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並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者;

  (4)無故曠工連續7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天以上者。

  10、用人單位應對辭職和被解聘、辭退、除名、開除的聘用人員及時填寫《人員變動登記表》,並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備。同時,將上述人員介紹到人事代理機構進行登記。

  11、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聘用人員,原聘用單位必須及時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十二、工資報酬及相關待遇

  1、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應遵照有關規定,按時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聘用人員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以及為其建立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

  2、聘用人員工資報酬實行檔案工資與執行標準相分離的原則。聘用人員崗位發生變動時,其收入和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3、初聘期間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

  (1)初聘人員的工資由聘用單位發放,其工資標準參照下列標準執行:

  ①中專及以下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450元;

  ②大專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650元;

  ③本科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850元;

  ④雙學士本科應屆畢業生工資為1100元;

  ⑤碩士研究生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1200元;

  ⑥博士研究生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1500元;

  ⑦對具有特殊技能或專業人才的,可參照上述同類人員的工資標準,以不高於30%的幅度適當提高。

  (2)對初聘期限內被辭退者,僅支付實際工作或勞動期間的工資,不另支付其他費用。

  4、續聘期間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

  (1)聘用的社會通用工種人員的工資,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地區當年勞動力市場相關專業崗位(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標準,按照本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狀況,結合被聘用人員的崗位和業績考核結果,分高、中、低三檔價位執行。

  (2)聘用的生產專業技術及各類管理人員的工資,用人單位可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狀況,結合被聘用人員的崗位和業績考核結果,按照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工資結構,自行決定工資水平及分配方式。

  (3)對聘用的其他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可實行按崗位定酬、按任務(項目)定酬、按業績(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種分配辦法。對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實行重獎,其獎勵可在企業技術開發費中據實列支。獎勵辦法有:

  ①項目成果獎勵;

  ②技術創新和新產品商品化的新增凈利潤提成;

  ③技術轉讓以及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所得凈收入提成;

  ④關鍵技術折價入股和股份獎勵、股份(股票)期權分配。

  (4)對聘用的營銷人員,其收入一是可依據完成的銷售收入量確定,二是可與銷售經營的實際回款額掛鈎。對推銷新產品和庫存1年以上積壓產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貨款效果顯著的人員應給予獎勵,其獎勵可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5、聘用人員屬特殊專業人才或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才,聘用期間,可享受本單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享受獎勵住房的政策(國家或自治區房改政策已明確執行商品住房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6、其他聘用人員在履行短期勞動合同期間享受住房公積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單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購房待遇。

  7、各用人單位必須為聘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8、聘用人員在用人單位可按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連續工作滿3年後,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9、轉為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聘用人員,在享受各種待遇上與本單位原職工同等對待。

  10、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其生活補助或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法》及國家、自治區政府等有關規定執行。

  11、聘用人員不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制度,不執行電力公司職工自謀職業的有關規定。

  12、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其工資與相關福利待遇隨之取消。

  十三、其他

  1、本辦法對聘用人員未明確的事宜,均參照電力公司現行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2、本管理辦法由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3、本管理辦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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