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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受處分幹部一視同仁與區別對待都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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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用受處分幹部一視同仁與區別對待都不可少

  近日,湖北紅安縣紀委回訪後向縣委組織部提出,對15名曾受到處分、且處分期已滿的幹部,建議“予以使用”。(8月12日 人民日報)

  湖北紅安縣紀委建議縣委組織部對曾受過處分的幹部進行重新任用。本是一件看似很平常的工作,但由於牽涉到曾經受過處分,工作或生活中曾經走錯道的幹部。消息一出,即刻引起公眾的高度關注。到底曾經受過處分的幹部能否再次被任用有三種不同的聲音。一種認為,這類幹部就不應再被重新任用,到底幹部對曾經犯過的錯改正如何?改的是否徹底?有沒有刻意隱瞞等都還不能最終認定,就不該再任用。另一種認為知錯能改就該一視同仁,就該被重新任用。這可以極大的提高犯錯幹部改正錯誤的動力和決心,否則,一犯錯就永無翻身之日,那犯錯的人就肯定不會認真改正錯誤,處分也就成了雞肋。還有一種中立態度。即使贊同重新任用,也保持謹慎態度。認為要任用也要制定出全面的考評機制,依制度來說話。

  筆者認為,對於曾經受過處分的幹部在其能否重新任用問題既要一視同仁也要區別對待。一視同仁指無論什麼幹部受到什麼處分,不能用歧視眼光看待,只要真心改正了,就可以按規定程序重新任用。區別對待指對於幹部能否重新任用還是要有所區別,畢竟幹部受處分的原因有很多,定性也有嚴重與不嚴重。紀委、組織部門就該對受處分幹部細化分類,根據其整改情況和最終考評結果得出能否任用的合理評判。另外還要針對受處分幹部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監督考評機制。要拓寬渠道、廣聽各方意見,綜合評定整改情況,杜絕一家說了算局面出現。

  近年來,官員遇問責免職后重新復出事件時有發生,總會引起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要消除公眾的質疑,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等都必不可少。曾經受處分的幹部能否被重新任用,歸根結底還是應該把發言權交給群眾。為什麼?畢竟官員來自群眾中,官員工作的好壞群眾最有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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