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從事者n年的工作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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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分析
--此篇為物業從事者N年的工作體會
隨着物業服務行業的普及,大家周邊的人基本上都與之打過交道,明白物業公司是為廣大業主服務的,但在內心深處或多或少的認為物業公司利益與業主利益存在着對立。本人從事物業行業十餘載之多,談不上經驗,更談不上調解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衝突。
我只是以一個物業從業者的身份,一個普通百姓的身份,在以下內容中闡述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一切矛盾衝突的根源在於政府及政府對自身責任的轉嫁。
我的闡述不是說政府不好,我肯定現在的政府頂層真的為了中國百姓,為了國家,但下面的,都為了什麼,估計和我一樣吧,只是為了保障自己的生活。真的想為百姓做點實實在在的好事的人,應該能從我的工作體驗中,悟點解決之道,規範之道,責任之道,權利之道,真真切切的為百姓做點好事、實事。
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一:拿房前先交物業費
從業主的角度,我還沒拿到房,就要交服務費,而且常規預交半年甚至更多,不可理解;從物業公司的角度,我真的在為你們服務了,我的服務需要成本。其實,物業公司在接手一個新項目時,委託方應支付一筆開辦費,用於前期人員工資、辦公場所簡裝、辦公設施設備配備、業主相關的所有資料印刷等等費用。但現實中,市場招投標的低價中標,基本都沒開辦費了。為什麼?因為物業公司把開辦費用轉嫁到業主頭上了,其實業主也沒多交費,只是本來可以先享服務再付費,變成了提前付費。誰是利益的得益者,不是物業公司,不是業主,是現行的招投標制度,開發商得意了,他是最大的納稅人,明白了嗎?
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二:房屋質量得不到解決
從業主的角度,我的房屋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天經地義應於修復處理,甚至賠償。我知道房子不是你物業公司蓋的,但你收了我的物業費,你應該幫我搞定。從物業公司的角度,我真的很冤,你們反映的問題,我們基本確認過都反饋給開發商,他們推諉,他們維修不及時,我又無可奈何他。物業公司冤,業主也冤。建築工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小的施工暇絲等質量問題,但發現問題一定要解決。業主辛辛苦苦的攢錢、貸款從銷售人員手中買房,現在出現問題到哪去找銷售,何況銷售基本上都是代理公司,銷售時,只要你買房,什麼承諾都可以答應,但當你拿到房,你找鬼吧,鬼找不到怎麼辦,我就找你物業公司,房產公司也乾脆不找了,就找你物業公司:我什麼什麼什麼,你們必須把這些解決掉,不然以後就別找我要物業費。還有更過激的,直接把物業辦公室給砸的了。哈哈,有人在背後笑,誰?我來普及下,物業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應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理,開發單位是主要責任人;物業其實法定的維修義務就是公共設施設備,如電梯、樓道、消防、路燈等。是誰把質保期內的維修責任轉嫁給物業,看似開發商,其實是政府。原因基本同上,你只要有朋友、親戚是干物業的都知道,只要業主投訴,管你是物業服務還是質量維修,統統只會下單給物業公司整改,甚至通報批評。這樣合理、公平嗎?
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三:房產證、土地證
這個不多說了,明事理的人都知道這些產權證因由誰負責辦理,為什麼業主要找到物業公司:不給產權證不交物業費。這明明是開發建設單位的不及時作為。誰能約束他?物業公司能約束的到嗎?哈哈!
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四:停車管理
隨着國民生活水平提高,小區停車管理問題造成的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矛盾衝突時有發生。從物業公司的角度:我依法收費。業主的角度,你都不能夠提供停車位,為什麼要收費,我的車子受損了,你物業公司該賠償。都有道理,怎麼鑒定責任與義務?車位不夠,該不該收費,我想不應該是物業公司或業主承擔這個責任吧?所以矛盾必然存在。
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五:業主財產被盜
從物業公司的角度,我提供的物業服務中只包括轄區範圍內的秩序維護、安全防範。從業主的角度來說,我財產受損失了,我沒有安全感。其實盜竊屬於可防性案件,物業公司與業主都共同承擔著群防群治義務,任何一方的疏忽都必然造成盜賊的可趁之機。從我的理解角度分析,小區一切財產都應該由全體業主及使用人和物業公司共同承擔群防責任。有責任就肯定有義務,公共設施設備等業主共有財產被盜應由物業公司全額承擔(現實中基本都由物業公司承擔),業主的私有財產被盜應由業主自行承擔,當然有償委託保管的除外,如:電動車停放車棚並交納看管費的。當小區發生被盜事件,物業公司和業主都是受害者,只是受損的表現形式不同,最後讓兩個受害者之間爭來爭去,甚至對簿公堂,有何意義?政府不能提前做點什麼嗎?比如明確物業公司和業主的雙方責任與義務,比如說加大對盜賊的懲罰力度,別抓了放,放了抓,浪費國家公眾資源。
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六:社會輿論偏向
社會輿論偏向其實是個很嚴重的問題,依據人的心理,誰主動誰站據正面印象。涉及各種行業報道前,難道不應該先熟悉下行業知識?一邊在加大宣傳物業管理知識普及,一邊在偏向性報道博得收視率。這年頭經常聽到的一句話,眼見的都不一定為實,何況簡單的詢問就會刊出一大篇不切實際的所謂新聞。
物業公司與業主矛盾七:物業公司不務正業
物業管理的定義是物業公司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而現實中物業公司從事除以上服務內容,還需,而且是必須要做的:計劃生育管理、臨時人口普查登記、出租戶管理、禁毒、反傳銷、反FLG、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市容市貌等等一切政府職能部門所交代的事,都必須不折不扣的完成。我不理解政府為什麼一邊要求物業公司加強服務理念,另一邊又在要求物業公司對業主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這不是矛盾嗎?物業公司是業主自己花錢請來服務自己而非管束自己。那我們付錢請的物業公司為什麼要替政府職能部門做事,而不能是政府掏錢來請物業公司來為我們服務呢?哈哈,政府!你是占慣便宜了,還只是想到將自己需要承擔的責任轉嫁到隨你擺弄的弱勢行業中呢?
我建議政府應該端正態度對待物業服務管理工作的良性發展,請出擁有本行業豐富工作經驗的人來領導這個行業。光政治覺悟再高的人,對於物業行業發展最多也就是輔助作用。最終還是要根據日常物業矛盾的突出點,制定詳細的規範準則;劃分各自責任與義務,制定物業矛盾處理指導意見;不僅要給物業公司減負,讓其恢復自我創新服務意識,而且要明確物業上級主管單位的責任與義務。不要讓物業公司迷失自我,變成政府約束百姓行為的工具以及解決民生問題的緩衝墊。對於政府而言,其實協調好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關係,長遠而言對國民民生、對社會的安定起到不可忽略的決定性工作。一句話,民安則國泰,權利與義務必須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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