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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緣何忙於做“生意”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pp958

     “最近生意怎樣”,一段時間以來,這已成為《鄂東晚報》的記者們心照不宣的打招呼用語。所謂的“生意”和“辦案”,就是記者們去一些出現問題的單位進行採訪,而後被曝光單位主動找到記者或被動地叫去看稿,在交納一定數額的“宣傳費”或“征訂費”才能免災。而這一切都在報社領導明裡暗裡支持下進行的,有時為了震住被曝光者,報社老總會在發稿簽上寫下“此事件十分嚴重”等意見,再交給記者以出示人。(見《中國新聞周刊》第205期)

  是什麼促使記者們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干起敲詐的勾當,原來是報社的創收任務在作祟,報社從年初就定好了全年創收計劃,從老總到普通的記者都有創收任務並與其工資掛鈎。2003年,為保證完成任務,報社還集體組織了一次“以打擊亂收費促使報紙創收”的特別行動,在領導的縱容下,報社全體記者出動,當年就從學校敲得人民幣100萬元之多,黃崗市除黃崗中學外,大一點的學校無一倖免。以監督學校亂收費為已任的記者和報社,竟以監督名義敲詐亂收費學校,最終加重了學生的負擔,和被監督者成為了一丘之貉。

  報社和記者走到這一地步,真是新聞界的醜聞。媒體也好,記者也罷,他們進行輿論監督、充當“大眾良心代言人”,但在事實上他們並沒有特權,其所行使的僅僅是公民所具有的言論自由、知情權和監督權利,其的權威來自於媒體後面依託的公眾的信任,進行虛假宣傳和其他違反新聞原則的事情,都是拿公眾的信任進行交易,是在欺騙公眾,最終也損害了媒體自身公信力。

  當然,媒體在市場化邁進的路程中,追求經濟效益是不可避免。但是,對經濟效益的追求卻不能改變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天職。因而,作為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前哨——記者,其的採訪活動是必須與經濟效益脫鉤,經濟效益只能由不進行新聞報道的廣告和發行部門進行,新聞報道與經濟效益兩者之間必須設置“防火牆”。因為,輿論監督的前提是事實必須客觀、公正,而這一切都必須與其報道的對象在沒有利害關係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如果給記者創收的任務,那麼記者就可能用手中的“權力”去換取金錢,從而有損於媒體的職責與使命。在這一點上,記者與司法、行政官員一樣,不受制約的權力和不與其所接觸的對象保持利益距離就是容易造成腐敗和墮落。真記者的對經濟效益的追求還帶來了假記者的泛濫,人們常常將假記者的敲詐行為認為理所當然。據《t望新聞周刊》報道,2004年,僅山西省新聞出版局就打掉了非法記者站21個,查處假記者8名。據估計,在山西最少有100多名假記者在活動。

  其實,記者該如何來為報社創造效益呢?記者應當是以扎紮實實的工作,拿出能吸引讀者和為讀者稱道的好稿來,這樣報紙的發行量才能上升,報紙的發行量上升了,才能進步吸引更多的客戶來做廣告,使報紙有良性的發展。這一點上,《鄂東晚報》真該好好學習才創刊一周年的《新京報》,看看人家是如何能在競爭激烈的北京報業獨佔鰲頭。記者唯一可以與經濟關聯的就是發稿的質量和獎金掛鈎,好稿高酬,差稿低酬,但這並不是要記者去為報社創造效益,而是報社憑記者寫稿的貢獻給予他們的待遇。

  靠出賣公眾的信任、敲詐採訪對象來創造效益的報社,我們姑且不談其觸犯法律,將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律制裁,就從報社自身角度上講,也是既不能長久發展,最終也會為公眾甚至為自身的正直記者、編輯拋棄。由於《鄂東晚報》長期以敲詐來創造效益,全市的有錢單位都被宰殺過,2004該報的創收任務就很難有進展了,並且作為本地唯一一份上攤的報紙,該報卻在本地難覓蹤影,今年10月27日,17名編輯和記者在良心召下,集體提出了辭職。

  但是,《鄂東晚報》至今還只是口頭表示徹底改革,還不見實際和具體的動作,他們的“生意”還要做多久呢?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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