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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典型經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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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典型經驗材料 標籤:工作經驗

  注入真情化解矛盾 凝心聚力共建和諧

  --**州**縣**彝族鄉**村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典型經驗材料

  村黨總支常務書記兼新農村建設指導員 胡-光-明

  **州**縣**彝族鄉**村地處**鄉東邊,距**鄉政府所在地17公里,到鄉道路為柏油路,交通方便,距縣42公里。全村國土面積47.56平方公里,轄熱水塘、哈鐵等11個村民小組。現有農戶318戶,有鄉村人口1030人,2012年全村經濟總收入1676.39萬元,農民人均純收入6220元,森林覆蓋率達83%,是一個以發展泡核桃產業為主的林業山區民族村。近年來,國家加大了解決“三農”問題的力度,隨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出台,農民的生活質量逐步提高,促進了農業建設的持續發展,農村面貌日新月異、欣欣向榮。在農村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受到市場經濟轉軌、利益格局調整和文化思潮變革等諸多因素影響,各種新型矛盾錯綜複雜,一定程度上影響着農業經濟的發展。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農村矛盾,關係到農村經濟的改革、發展和穩定。着力化解農村矛盾,全力維護社會穩定是基層村級組織肩負的一項重要任務。我村黨總支、村委會在農村基層實際工作中,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內部矛盾和相鄰之間糾紛的解決,採取強有力的工作措施,認真加以排查化解,並在工作實踐中探索出了一套有效的矛盾糾紛化解辦法。

  一、矛盾糾紛基本情況

  2011-2012年以來,隨着農村各項改革的不斷推進和躍龍公路等重點工程項目在**村境內實施,以林地和土地權屬、農戶分家、婚姻、重點工程建設徵佔地賠償和水源等矛盾糾紛為主的大批矛盾,致使我村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量及難度不斷增大,矛盾糾紛有上升趨勢。

  兩年中,共發生矛盾糾紛173件,其中:林地和土地權屬糾紛80件,佔46.3%,農戶分家糾紛35件佔20.2%,婚姻矛盾5件,佔2.9%,賠償矛盾32件,佔18.5%,水源糾紛21件,佔12.1%。

  究其特點有六個方面:

  一是矛盾糾紛的多樣性。矛盾主體增多,矛盾關係廣泛、複雜,往往是國家、集體、個體和多種經濟組織的矛盾交織在一起。在盲目的荒地開發中,有的是“有地無證”,有的是“有證無地”,有的是“一地多證”,這就為村民、集體和開發者之間的土地糾紛埋下了隱患。

  二是矛盾糾紛的季節性。受自然規律的影響,農產品購銷、農作物財產侵權、勞務報酬索要、水事糾紛都具有季節性。特別是因地埂地界、澆水用電等切身利益而引起的矛盾,來勢猛,發展快,帶有明顯的季節性。

  三是矛盾糾紛的涉法性。隨社會的進步,農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逐步增強。民調組織及轄區行政部門不解決或解決不了的問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已成為人們的普遍性選擇。

  四是矛盾糾紛的群體性。農村矛盾糾紛與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涉及面廣,易於引起具有相同利益關係人的共鳴,進而形成群體行為。這些矛盾糾紛若處理不當,解決不力,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極其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五是矛盾糾紛的對抗性。受利益驅動影響,由於水資源的不均性、有限性、緊缺性,極易形成農田灌溉水事糾紛,甚至引發打鬥。因借婚姻索取財物、爭奪遺產、分家拆產、逃避債務而激化的矛盾時有發生。

  六是糾紛調處具有複雜性。就土地糾紛而言,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土地棄耕撂荒為由收回或轉包農戶的承包地,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以“土地經營權證”為根據受法律保護。但《土地管理法》又明文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在這裡,法律和法律、法律和政策之間出現明顯不相吻合,使得基層幹部和政法部門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無所適從,左右為難。

  二、矛盾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

  從林地和土地權屬、農戶分家、婚姻、重點工程建設徵佔地賠償和水源等矛盾糾紛的產生,有其深層次的原因。隨着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廣大人民群眾追求小康生活的願望越來越迫切。但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不適應、經濟基礎同上層建築的矛盾也隨之凸顯。

  現階段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東西部的差距、城鄉差距、各階層的差距明顯拉大,雖然社會經濟飛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顯提高,改變了均貧。但是,由於並沒有達到均富,導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導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導致行為失控。個別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已經給我們提出了深刻的啟示和警示。

  第二,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帶來利益格局的調整,引發了社會糾紛的劇增。隨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斷變化,個人之間、群體之間、家庭之間、社區之間、城鄉之間、地區之間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利益差距與矛盾日益突出,從而引發了各種各樣的矛盾糾紛,且糾紛的性質越來越複雜。同時,多元化利益帶來的衝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確立而產生的混亂與無序,產生了許多新的具有時代特點的糾紛,如土地承包權糾紛、勞資糾紛、消費糾紛、醫療糾紛等。

  第三,市場機制不成熟,新舊體制產生巨大摩擦,社會控制系統不夠完善並明顯脫節,原有的管理體系力不從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的過程中,多種經濟所有制並存,多元的利益主體開始產生,追求利益的慾望被激發出來。由於法制不健全,市場秩序失范,社會誠信缺失,市場經濟固有的各種弊病開始產生,受利益驅動,引發的各種糾紛層出不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的因素在增長。

  第四,城市化進程加快,新型共同體正在生成。以價值、觀念共同為特徵的傳統社會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經濟共同體轉變。農民為參與市場的需要自願組織的各種生產、銷售、技術性協會正在生長、發育,這是經濟共同體在鄉村社會發育的徵兆。另一方面,農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向城市流動。與此同時這些農民又未被城市接納,造成他們的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權利一旦受損害,往往訴諸暴力或其他類型的自力救濟。

  因此,基於特定的歷史時期,我們在取得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各類犯罪案件、經濟糾紛、民事糾紛、信訪數量同樣快速增長。當自發的、零散的、輕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時解決時,將可能轉化成自覺的、有組織的、嚴重的群體性對抗,使矛盾摩擦上升為矛盾衝突,烈度與強度不斷地增強,引發更大範圍、更加激烈的衝突。為此,儘快建立一種便捷、節約、高效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緊迫而必要的。

  三、巧妙化解矛盾糾紛的辦法

  哪裡疏導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得好,哪裡農民的情緒就順,社會秩序就好,經濟發展就快;否則相反。農村矛盾糾紛都有一個醞釀--發展--激化的過程,要從源頭抓起、從根本抓起、從全社會抓起、從平時抓起、從預防抓起、從調解抓起,“宜疏導不宜堵壓、宜化解不宜激化”。除了違法亂紀的事件和最終需要解除人身關係的以外,均應耐心細緻地調解,千方百計定紛止爭。

  第一,建立一個完善的工作機制。按照“形成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解格局”的要求,不斷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努力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提供堅強保障。一是實行“一天一排查”制度。村“兩委”班子成員、村調解委和各村民小組長按照分管的片區每天分別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和收集,努力做到早發現、早上報、早處理,切實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二是實行“一案一辦結”制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和問題及時進行歸納分類,逐件按誘因、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等登記建檔,並逐一進行調解,調解后及時將調解情況報告鄉綜治辦。對比較複雜或有可能影響社會大局穩定的矛盾糾紛案,村“兩委”及時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提出化解措施,明確包案責任人,及時組織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明確村級調解組的調解意見,並以書面形式送達。三是實行“一月一例會”制度。村調解委每月召開工作例會,分析全村維穩形勢,研究解決矛盾糾紛難題,並按月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小組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對措施不力、工作被動的小組、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培養一支過硬的調解隊伍。立足於少數民族地區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培養一批優秀調解員,通過發揮其作用,使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礎,消除在萌芽狀態。一是管好用好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結合村“兩委”換屆,對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整充實,明確其主要職責和任務。實行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月例會制度,定期不定期組織調解員學習農村實用法律和調解工作方法。同時,通過落實“以案定補”、每年評選優秀調解員等形式,充分調動村級調解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有效整合基層調解人員。實行矛盾糾紛分級調解制,對家族或家庭中產生的矛盾糾紛,由家族長者先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再上報村民小組。對村民小組內產生的矛盾糾紛,由村民小組長、黨員、村民代表先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再上報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充分發揮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的作用。通過分級調解,有效整合調解人員,壯大了基層調解員隊伍。三是對調解員進行專門培訓。結合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的召開以調解業務、調解方法、農村實用法律等為主要內容對村級調解員進行集中培訓,使基層調解員全方位、多角度的得到培訓。

  第三,推廣一套有效的化解方法。我村認真總結推廣矛盾糾紛化解方法。通過不斷探索實踐,基本形成了一套適合本地區實際的矛盾糾紛化解方法,並在全鄉範圍內得以推廣,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八種:一是注入真情調解。每位調解員在組織調解前,都要抱有一定將矛盾糾紛化解的信心和決心,把矛盾糾紛化解當做是真正為群眾辦好事實事,都要認識到若不將矛盾糾紛化解,會對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便,甚至會升級為更大矛盾,影響社會大局穩定。二是規範程序調解。嚴格按規範程序組織調解,嚴明調解紀律,維持好調解現場秩序,對參與人有可能產生激動情緒的,安排專人穩控,防止雙方矛盾升級,致使不歡而散。三是堅持依法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要將矛盾糾紛案涉及法律和政策宣傳在前,讓當事人理解明白。調解員在提出糾紛問題解決方案時,要儘可能按照法律規定,維護法律尊嚴。四是法情結合調解。在依照法律完全不能化解矛盾的基礎上,要組織當事人協商,提出若干解決問題的方案供當事人選擇,直至矛盾糾紛化解為止。調解員在提出解決問題方案時,要發散思維,只要不違反道德、法律和不觸及第三方利益,有利於矛盾糾紛化解的方案都可以提出。五是用活村規民約。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約束不了,以及農村常出現的一些糾紛事項明確寫入村規民約,依法召開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後認真組織實施,在發生矛盾糾紛時,嚴格按照村規民約規定來組織調解。六是用活關鍵人物。在對有些矛盾糾紛進行化解時,要對當事人的社會關係進行調查了解,若有一方當事人的親人、朋友,或有利益制衡的人物,有利於矛盾化解的,要想方設法與其溝通,請其出面做思想工作,或出面參與調解。七是用活特定時段。在對有些矛盾糾紛進行化解時,調解員要對矛盾糾紛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找准矛盾糾紛化解的最佳時機,再組織調解。對已化解矛盾糾紛達成口頭協議的,要在最短的時間內補充書面協議。八是用活人性本質。在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員要對當事人進行人性分析,了解矛盾雙方需要什麼,並順着當事人的需求去做思想工作,直至雙方當事人利益達成一致。

  通過建立工作機制、培養過硬隊伍和推廣八種矛盾糾紛化解方法的,我村連續兩年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均在95%以上,沒有一件矛盾糾紛案因化解不力而激化升級或發展成為刑事案件,一批長期積壓的矛盾糾紛得以化解,社會大局穩定形勢明顯好轉。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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